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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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1来源: 作者:
各系: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和确定。学院根据各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一览表》。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一览表
系名称 国家奖学金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工商管理系 2 57
经济系 1 20
英语系 1 7
艺术与传媒系 1 3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 1 23
电子信息工程系 1 20
建筑与测绘工程系 1 13
合计 8 170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晓伟
  副组长:慎海歌
  成  员:郑丽芬 宋龙宾 王翠玲 王明远 朱玉群 高  洪
  高连斌 魏姗珊 刘传亮 于安斌 邹玲玲 霍丽洋
  郑韬韬 刘  萍 陆冠楠 蔡秀丽 郑岐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主  任:慎海歌
  成  员:魏姗珊 刘传亮 于安斌
  (二)为监督检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开展,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督查组,在评定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国家奖学金奖给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给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组  长:王晓伟
  副组长:慎海歌
  成  员:魏姗珊 刘传亮 于安斌

三、具体要求
  1、各系要成立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评定,必须履行告知程序和民主程序,按照每系每专业拟推荐1名候选人为标准,最终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上报最终结果(其余候选人材料系内装档封存,报学工复印件),系内进行公示。
  2、各系要深入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宣讲工作,确保每名学生都知道评定程序及具体要求。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督查组,将通过走访学生班级、召开座谈会、设立监督电话等形式监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3、各系需要上报下列评审材料:
  ①系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案(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
  ②系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
  ③系内公示照片。(包括报学院的所有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
  ④《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制版各一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手写附带电子表、扫描件、手写申请书一份、事迹材料一份(电子、纸质)、200字展板简介(电子版)和一张2寸彩照、获奖证书复印件。
  ⑤《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制版各一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手写表和一份电子表、扫描件、手写申请书一份、困难证明复印件。
  ⑥拟推荐国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所在班级2015-2016学年度的附带系内排名的综合测评和教务成绩单(班级成员签字确认,辅导员和系领导签名盖章)。
以上所有材料,国家奖学金务于2016年9月25日11:00前报学生处,国家励志奖学金务于2016年10月20日11:00前报学生处。
注:
 1、从2016年起国奖、励志、助学的系内分类建档要符合评估标准,建档材料标准与上报标准一致(一式两份,原件留在系里),留存材料和汇总表顺序须一致,不得有缺项、漏项和违规顶替现象。
    2、申请者持本人银行卡报名,2013.2014.2015级学生报龙江银行卡号,2016级学生报工商银行卡号(提醒激活卡片)。
 
                           学生处
                     2016年9月20日


开云(中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第四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和确定。学院根据各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资格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年限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五)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名,但均位于前5%——10%以内,学生本人申请理由及系推荐意见要充分,重点突出综合素质和能力表现及参加的社会活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该范围内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需在《国家奖学金学生申请表》后另附有关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表现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方面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补考,学年内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组  长:王晓伟
副组长:慎海歌
成  员:郑丽芬 宋龙宾 王翠玲 王明远 朱玉群 高  洪
高连斌 魏姗珊 刘传亮 于安斌 邹玲玲 霍丽洋
        郑韬韬 刘  萍 陆冠楠 蔡秀丽 郑岐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主  任:慎海歌
    成  员:魏姗珊 于安斌 刘传亮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①向学生宣传评定工作方案及条件②学生本人申请③系内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④系内民主评议⑤系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⑥系内公示⑦报学生处⑧学院公示⑨上报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我院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奖励给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给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第十六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其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在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期间,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停发其本年度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自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后,将其用于以各种理由请客、追求高档消费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取消该生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1日发布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