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相应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教育部学信网学籍状态标注为“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3~6年。符合创业休学条件的学生,其修业年限可延长至8年。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受过的奖励或处分、高中档案、大学入学登记表、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籍异动记载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在学籍档案中记载的内容。学生修业期满或其他原因应当注销学籍时,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密封并作相应的转递投送。
第十五条学生本人或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阅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需要向校外转移时,必须加盖密封章后交邮政部门投送;非经批准,不得交与学生自带。
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学生学业成绩,实行学业预警管理。每学年开学初补考结束后进行学分统计,对课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应修学分50%及以上的学生,作留级处理。留级学生转入下一年级修读时,可免修已经及格的课程,只修读未及格的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给予记载和标注。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能参加课程结业考试的要履行缓考审批手续,学生参加缓考的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无故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自行参加的,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无故缺席教学活动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课程结业考试者视为旷考,成绩以“0分”记载。旷考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关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本规定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查申请,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拟转入学生,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以上;
(三)因创业申请休学;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一条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休学期限(含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军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及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且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休学1年的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学习,休学2年的学生复学后随下两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发生变化,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七节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开学2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对拟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将拟退学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经合规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作出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电话告知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等平台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退学的学生,须在被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未按时办理手续并离校的由学院负责督促。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若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审查同意,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获得学分并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的学生返校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时,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参加当次考试资格,考试科目成绩记0分,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不符合毕业条件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学习满一年(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足一年的,学校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加盖公安局公章的信息变更说明、标注变更内容和时间的户口本原件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实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主动学习安全常识,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需要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成立的社团由校团委依照学校社团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和日常管理。学生成立除社团外的其他学生团体,需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由校团委审核。批准成立的其他学生团体由校团委进行年检登记和备案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指导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五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学生奖励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学生先进个人包括省三好学生、省优秀毕业生、校三好学生、学习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体育之星、文艺之星、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等;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
第六十条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和军事训练,身心健康。
第六十一条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具体条件参见相关评选办法。
第六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参见相关评选办法。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评奖、评优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另有规定除外);
(三)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第六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先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审批。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节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在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考试管理、公寓管理、网络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有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算起。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与处分期限同步计算。
第七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工作采用校、院二级委员会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各学院成立学生纪律处分分委员会。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受理单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未涉及学生隐私、国家机密的处分决定可在学校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学生解除处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和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评议同意,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除另有规定外,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学校从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按申诉程序办理,在申诉期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也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学生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
第七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开云(中国)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非全日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开云(中国)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黑工商院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