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严明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开云(中国)教学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或其他与教学工作有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某一个教学环节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教学行为或教学事件。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发生原因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由事故调查小组提出认定意见。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长签署,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学院教学督导部门负责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办。
第五条 下列教学事故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课堂教学随意增、减教学内容,增减量超出教学大纲规定两成以上。
(二)教学准备不充分,在课堂授课时不带教案、教材和学生点名册等必备的教学文件和必备的教学辅助材料。
(三)未经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学院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或地点。
(四)未经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擅自找人代课。
(五)在上课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收发短信、拨打或接听电话。
(六)组织教学不力,课堂教学秩序混乱,或学生缺课率在20%以上。
(七)课堂教学内容严重不饱满,或因随意变动教学环节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或随意以布置课堂作业、布置学生看书等形式消磨教学时间。
(八)在各类学生考试中监考人员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岗,或未经批准找人代为监考,或发现学生违纪、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或在试卷的发放、回收、装订时出现明显差错并造成一定后果。
(九)考试阅卷不认真,未能严格按照阅卷要求阅卷,给分、扣分带有明显随意性,或试卷分数的核加和记载差错在10分以下(含10分),或因试卷管理不善导致试卷丢失。
(十)对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含临时性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虽然接受但未按要求完成。
(十一)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其他教学行为。
第六条 下列教学事故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因个人原因迟到、提前下课或课堂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教室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二)实验课教师(含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课无法按计划正常进行。
(三)组织教学不力,课堂教学秩序严重混乱,或学生缺课率在30%以上。
(四)接受各种教学检查时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
(五)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和检查,因失职、渎职导致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抄袭明显或质量低劣。
(六)考试命题不认真,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或严重质量问题,因试题原因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考场出现严重异常情况。
(七)考试阅卷不认真,未能严格按照阅卷要求阅卷,给分、扣分带有明显随意性,分数核加和记载差错在10分以上。
(八)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其他教学行为。
第七条 下列教学事故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或传播错误或敌对意识形态言论。
(二)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三)因教学管理不当或失当,导致与学生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或肢体冲突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组织教学出现重大过错,导致课堂教学秩序无法维持。
(五)在课堂教学、指导实习、指导实验和指导实践活动中由于教师过失、失职、渎职导致学生在学习、实习、实验、实践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2学时以上。
(七)考前泄露试题,或协助学生考试作弊,或在评卷及成绩登录中营私舞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八)对教学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其他教学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及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向教务处如实报告情况,教务处在接到报告或接到其他人员举报后,应会同教学督导部门和相关教学单位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认定事故等级。各有关人员不得有意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谎报或瞒报。
第九条 教学事故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有关人员填写《开云(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表》(附表)并履行签署手续。
第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核实教学事故时应认真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教学事故的认定应有事故责任人同意的签字。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据《开云(中国)教师申诉制度》,在接到认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事故责任人申诉及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期间,不影响对教学事故处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有关教学单位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同时,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对于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造成的后果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小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事故未造成明显影响或后果,且事故责任人认错态度好的,由责任人所在系(部)主任责令其检查并在系(部)内通报批评。
(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或责任人拒不承认错误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在年度教师教学工作考评中对其作降等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事故责任人认错态度好,且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补救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年度教师教学工作考评中对其作降等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拒不承认错误,或虽然承认错误但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补救工作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在年度教师教学工作考评中对其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事故责任人认错态度好,且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补救工作的,给予记过或处分,并在年度教师教学工作考评中对其作不合格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拒不承认错误,或虽然承认错误但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补救工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调离教师队伍另行安排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年内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罚后,再次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再次发生教学事故等级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开云(中国)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规定,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工资下浮5%;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工资下浮10%;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工资下浮20%;被调离教师队伍的,如果本人不服从学院另行安排工作,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属于教师系列以外岗位的(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标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工资做相应的下浮处理。
第十八条 对教学事故处罚的全部程序完结后,教务处负责将相关的处罚决定材料移交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装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修订)适用全院所有专职教师、教辅工作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修订)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2018年10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开云(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