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充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教师的界定
外聘教师指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等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少数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可以从政府机关、企业等部门合格人选中聘任。聘期至少6个月。
第二条 聘用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三)从事理论教学的教师原则上具有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含双学位)及其以上学历、或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必须是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专业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执业证书。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条 聘任程序
(一)相关院(部)每学期期末申报下一学期外聘教师需求,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核定聘任计划数。
(二)院(部)负责外聘教师选聘工作,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内容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企业人员可不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同时交人事处存档。
(三)院(部)应对拟聘的外聘教师进行业务能力考核。
(四)院(部)填写《开云(中国)外聘教师资格审查记录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人事处负责与外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书,明确聘期及待遇等事宜;教务处负责签发《授课任务书》,作为外聘教师业务档案材料。
第四条 岗位职责
(一)外聘教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校院两级管理。
(二)外聘教师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完成授课内容,根据指定的教材进行备课、讲课。
(三)外聘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编写教案、教学日历、制作相关教学课件。认真完成备课、授课、实践教学、批改作业、辅导答疑、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的各项工作任务,按规定时间上交有关教学文件。
(四)外聘教师应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五)外聘教师应积极向所任教院(部)反馈学生学习状况,主动向院(部)领导、教师及学生了解对本人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六)外聘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七)外聘教师应接受学校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吸纳学校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院(部)应建立外聘教师信息库,并对所聘任的外聘教师建立个人档案(个人基本情况、授课情况、教学工作量、考核情况等),不断充实完善并每学期进行更新。
(二)外聘教师由其任教所在院(部)负责日常管理及考勤、考绩。各院(部)负责组织外聘教师月考勤、月工作量统计工作。各院(部)必须指定一名行政领导负责外聘教师日常管理工作。
(三)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本学期外聘教师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主要包括: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存档。
(四)各院(部)及教研室负责人应在外聘教师授课前,必须与其进行正式会谈,送达《授课任务书》,明确课程信息及与有关教学要求,审查课程教学文件,简要介绍授课班级情况。提供相关教材、教学设备、教具等。
(五)各院(部)对与外聘教师教学相关的变更事项以及其它相关信息的变更,必须责成专人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务处、人事处。
(六)原则上,对外聘教师的考核与对专职教师的考核执行同一标准,与专职教师同步进行。每学期各院(部)及有关部门对外聘教师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综合汇总后报送教务处、人事处。
(七)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照《开云(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 工作量核算及课酬发放
(一)各院(部)每月末上报当月外聘教师签到簿和《外聘教师学时汇总表》整理收齐,核查无误后经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外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授课班级规模、授课课程性质、授课质量及授课学时等要素进行工作量核算。
(三)人事处根据外聘教师课酬标准,核算外聘教师相应报酬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时做好外聘教师业务档案材料存档工作。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续聘、辞职、解聘
(一)续聘。根据每学期外聘教师考核的结果,结合下一学期开课计划任务需求,对在考核中达到合格以上的教师可以继续聘用。
(二)辞职。外聘教师在受聘的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辞职,确实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坚持教学的,应提前两周向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教学单位妥善安排接课人选,报教务处、人事处及学校审批后方可辞职。
(三)解聘。设立外聘教师黑名单。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将进入黑名单并予以解聘,且以后不再聘用。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传播错误言论,违反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2.学生评教等级为“不合格”,督导听课教学效果“不合格”;
3.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4.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5.每学期因病事假、公出等原因累计调、停课达到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6.每学期未按要求进行成绩考核、评判试卷的;
7.经考核不能胜任所聘任的岗位工作。
(四)受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学校将及时终止聘用。
(五)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