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基本教学管理制度。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学校质量保障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教学督导对我校教学工作的指导作用,提升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开展教学督导和咨询的专家组织,负责全面督导学校的教学工作,确保教学中心地位,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和推进教学改革。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组,隶属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评中心),实行统一管理。教学督导组聘任教学督导专家和教学督导员,教学督导专家6-8人,由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学专家组成;教学督导员原则上按25:1选配,由一线优秀教师组成。教评中心是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校级教学督导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内设不同专业教学督导小组。
第五条 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政治思想素质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
(二)具有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经验丰富,教学改革意识强,为人师表,德高望众。
(三)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教学名师或课程建设负责人或骨干教师担任。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聘任程序:
(一)教学督导专家由校长直接聘任。
(二)教学督导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教学督导员名额(见附件1),填写《开云(中国)教学督导员推荐表》(见附件2),教评中心遴选、审批,校长聘任。
(三)教学督导任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四)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学院)有权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实行教学督导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根据学校安排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组织相关交流、学习和培训;撰写学期和年度督导工作总结,并领导专业教学督导小组工作。
第八条 工作职责: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由“督”与“导”两方面构成。通过“督”来发现问题、防范问题;通过“导”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重点围绕“督教、督学、督管”开展督、导、评工作。加强学习,领会学校的办学理念,熟悉学校的各项教学文件。
(一)检查各类教学规范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教师是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文件组织教学,是否遵守教案撰写规范、课堂教学规范、试卷批阅规范等制度。
(二)开展教学秩序的检查工作。包括期初、期中、期末常规的教学秩序检查,以及平时不定期的教学秩序检查。
(三)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一线听课、检查和指导。
(四)做好学生试卷、实验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档案的规范化检查工作。
(五)参与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参加新进教师和拟晋升职称教师的教学效果考核工作。
(六)各项工作信息记录详细,并及时反馈;汇集、分析、研究相关教学信息,定期撰写督导工作总结,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推荐优秀教学范例,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与学生在线调研相结合,借助于大数据技术了解和分析学情。
(八)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基本设施、教学条件、文化环境建设等进行督查。
(十)参与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十一)参与各类专项检查、评估(价)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安排的相关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例会制度。教学督导组每学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3次;所有例会要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由教评中心存档。
(二)听课制度。教学督导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3学时,每学期不超过42学时;教学督导每次听课后填写《听课评价表》,并及时向教师本人、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教学督导听课评价表由教评中心存档。
(三)教学检查制度。对于教学秩序开展全面巡查,对于教学文件和教学过程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于学校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发放问卷的形式开展专题调查,对于课堂教学采取专题性听课、问题性听课和跟踪性听课的精准督查。凡发现突出问题和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四)评价制度。对检查对象的优点、缺点及存在的问题作出全面、客观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反馈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对于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快速处理,及时反馈。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月报、学期(年)总结制度,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着重阐明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教育教学工作持续改进情况。建立教学督导工作简报机制,由教学督导组长负责撰写、教评中心存档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反馈。
(六)学习制度。主动学习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学习或培训,不断更新观念,自我提升。
(七)督导问责制度。教评中心将对教学督导的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如出现未能公正、客观履行工作职责将不再续聘。
第四章 权益和待遇
第十条 权益:
(一)教学督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出(列)席学校或院(部)的教学工作有关会议。
(二)教学督导有要求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就教育教学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三)教学督导可选听任何教师讲授的课程,对任何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教学督导有权到学校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就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待遇:
(一)教学督导专家按学校相应岗位薪酬按月支付;
(二)教学督导员工作量按实际听课学时数从教学工作量中直接减免,每月补助督导工作津贴500元(注:每自然年度按10个月发放)。
第五章 督导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简报抄送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督导事项由教评中心转发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评价意见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云(中国)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黑工商院发〔2021〕34号)文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评中心负责解释。
开云(中国)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