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加学生学习选择权、自主权,参照其他高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指标,以总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定学生学习质量指标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分制分完全学分制和学年学分制。实行完全学分制需要学校具备充足的基础条件。鉴于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继续采用学年学分制,积累经验,充实条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
第四条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所修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和重修
第五条课程选修
(一)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毕业前必须修满8学分。
(二)专业任选课程。学生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任选课程规定进行选课,所选课程学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总学分。
(三)提前修读课程。第3学期开始,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有意愿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提前修读后续学期课程。每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不超过2门。
第六条课程免修
(一)因休学、留级、转专业等原因,原专业已修读且考核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二)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可以申请免修后续大学外语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直接获得课程学分。
(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和学科专业类竞赛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可以申请免修公共选修“创新与创业”模块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直接获得课程学分。
(四)参军后退出现役并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体育、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直接获得课程学分。
(五)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课。
第七条课程重修
(一)重修事由
1.学生修读当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下学期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
2.学生一学期内未经学校批准对修读的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期末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在某门课程结业考试过程中违纪或作弊,课程结业成绩记零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4.学生对已修读且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经批准后可申请重修。此类重修每门课程仅限一次,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学生第四学年的课程实训、工程实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成绩不及格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重修。
6.学生转专业后,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需要自学或跟下一年级学习。
(二)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部)同意,学生跟随开设该门课程的年(班)级重修。
2.自学辅导重修。学生与重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共同制定辅导自学计划,在教师辅导下以自学形式完成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3.自学重修。不能选择上述两种重修方式的,可以自学重修。
第八条重修考试
(一)课程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学期一次。单数学期组织单数学期课程的重修考试,双数学期组织双数学期课程的重修考试。
(二)每学期重修考试由学生根据自学重修情况在网上报名,不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当学期的重修考试机会。
(三)公共选修课程不受理补考和重修,不及格者应当在下一学期重选。
第三章 留级
第九条每学年开学初补考结束后进行学分统计,对课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应修学分50%及以上的学生,作留级处理。留级学生转入下一年级修读时,可免修已及格的课程,只修读未及格的课程。
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条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的数量指标,统计最小单位为0.5学分。各类课程的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成绩的指标,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量与质)的计量指标,平均学分绩点也是评价学生学习能力与学习质量的综合性指标。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两种方式评定,两种评定方式都要以绩点方式记入学生成绩单。
(一)课程绩点
百分制 对应 课程绩点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以下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 对应 课程绩点 |
优秀=95 |
良好=85 |
中等=75 |
及格=65 |
不及格=0 |
4.5 |
3.5 |
2.5 |
1.5 |
0 |
(二)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参加学分计算的课程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开云(中国)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黑工商院发〔2018〕8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